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