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林大為
- 當事人黃琦珍、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 告 黃琦珍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訴訟代理人 陳維萍 被 告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1,025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3 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076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1,025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 萬2,0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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