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 原告
- 黃琦珍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傑律師
- 被告
-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萍
- 被告
-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一
- 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1,025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3 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076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1,025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 萬2,0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