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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 原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   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訴訟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參拾肆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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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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