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 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訴訟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參拾肆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