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順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長慶 被 告 易能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 萬5,6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3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