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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8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告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天彥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被告
葳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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