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 告 張永豐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張王明香 張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故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9萬元 及329萬9,000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共計548萬9,000元(計算式:2,190,000+3,299,000=5,48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 │股票 │股東權益總│每股淨值(至小數點後第│ 卷證頁數 │ │ │ 額 │二位) │ │ ├─────┼─────┼───────────┼──────┤ │吉鴻電子股│5 億4,848 │12.94 元(計算式: │107年度湖調 │ │份有限公司│萬1,539元 │股東權益548,481,539÷ │字第289號卷 │ │ │ │42,370,000股=12.94) │第226頁 │ ├─────┼─────┼───────────┼──────┤ │新世鑫國際│8,963萬 │8.96元(計算式: │107年度湖調 │ │投資股份有│7,595元 │股東權益89,637,595÷ │字第289號卷 │ │限公司 │ │10,000,000股= 8.96) │第228頁 │ ├─────┼─────┼───────────┼──────┤ │頎鴻電子股│2 億4,971 │11.09 元(計算式: │107年度湖調 │ │份有限公司│萬4,448元 │股東權益249,714,448÷ │字第289號卷 │ │ │ │22,500,000股 =11.09) │第210頁 │ └─────┴─────┴───────────┴──────┘ 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萬股x12.94元)+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x8.96元)=訴訟標的價額219萬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萬股x12.94元)+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x8 .96元)+ (頎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x11.09)= 訴訟標的價額329 萬9,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