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 告 許景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沈于晏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