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塞席爾商千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ORKHAN LUKE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黃章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大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