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 告 李梅蘭 被 告 勁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 告 百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 被 告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議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 分別定有明文。 ㈠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勁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勁辰公司)有僱傭關係,與被告百合有限公司(下稱百合公司)、被告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山公司)無僱傭關係。衡諸原告之請求,乃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對象,自經濟上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參酌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起訴時為39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故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之收入總數計算為475萬8,000元(計算式:月薪39,650元【見本院107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6號卷第10頁原告所自承】×12個月× 10年=4,7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又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是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4,062元(計算式:48,124元/2=24,062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叁仟零陸拾貳元。 ㈡至原告107年12月11日提出補充狀,聲明1.確認或形成之訴, 由法官決定哪一種比較適合做審理,因基於處分權主義,本院無由代原告決定,此部分尚未明確,爰先不就此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另該狀聲明2給付之訴部分,因金額均尚未確定,故亦 先不就此計算訴訟標的金額並命繳納裁判費,此部分均待原告補正後再另行計算應繳納裁判費並命補繳之,附此敘明。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零陸拾貳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