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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劉育琳

  • 當事人
    葉曉甄余洪達江秀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曉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原   告 葉曉甄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余洪達 江春凍 莊子華 江士珍 兼 訴訟代理人 江士坤 被   告 江秀英 兼 訴訟代理人 江員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慕瑛 複 代理人 邱倩萍 江士坤 被   告 陳曉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2萬9,77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24.47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萬4,000元× 原告應有部分2,917/10,000=1,782萬9,7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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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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