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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5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告
立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美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特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零肆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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