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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告
得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陞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

貳仟參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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