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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

原告
弘業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豪
被告
福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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