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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8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38號

原告
周宇凡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偉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雖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然准予訴訟救助,僅於訴訟終結前有使受救助人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且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牽涉當事人之利益其鉅,是本院依法仍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併請求辦理塗銷變更登記,而合併提起本件訴訟,是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又原告上開訴訟核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獲得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據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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