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1號
- 原告
- 志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仲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富恆行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
貳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
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