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1號原 告 志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仲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富恆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