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
- 再審原告
- 欣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 再審被告
- 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翁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 日105 年度簡上字第126 號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7,000 元(見本院105 年5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裁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