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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

再審之訴(拆除違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

再審原告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再審被告
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 日105 年度簡上字第126 號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7,000 元(見本院105 年5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裁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拆除違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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