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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

拆除違建、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昭然

上訴人
即被告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違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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