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欣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