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2號
- 原告
- 欣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義雄(董事)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林洲民(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孫幼華
潘仕傑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訴訟事件(即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之上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106年度訴字第392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之爭議(因「於建築物外牆懸掛冷氣」而違反該管理規約第21條第1項第2款事由,而致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而經裁罰之爭議,參系爭原處分,本院卷p19),所涉違反規約之事項(該管理規約第21條第1項第2款),係該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於100年11月18日第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通過(參本院卷p194)。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訴訟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即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之上訴事件),就是拆除外牆設置冷氣室外機之民事事件,其中爭點之一「管理委員會於100年11月18日第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否成立」關係到本案原處分之規範基礎(管理規約第21條第1項第2款)是否依法修正;雖本案系爭原處分,無需以上開拆除違建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論據,但該民事事件之上開爭點,將影響原處分之規範基礎。茲依原告狀陳,該爭點之法律關係,已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訴訟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即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之上訴事件)審理中,經本院查詢上揭簡易訴訟民事事件判決書附卷,原告請准停止訴訟程序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