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7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7號

原告
蘇忠正
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告
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寧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原告應補繳之。

㈡、原告應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