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 告 蘇忠正 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 告 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寧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原告應補繳之。 ㈡、原告應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