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 告 廖美慧 吳玉麟 上列原告及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周瑞慶、陳東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