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 告 莊智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浩、周瑞慶、陳東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