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4號原 告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禮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 萬7,4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 22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7,7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