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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告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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