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告
郭長庚
被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

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

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53231 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對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即分配表次序26)之債權人所分配之金額新臺幣(

下同)392,918,984 元應酌減為359,560,672 元,並將其減少之

33,358,312元改為分配予原告(原告為債務人),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3,358,312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05,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