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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萬9,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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