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萬9,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