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湘齡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 萬9,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