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號
- 原告
- 西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鐵華
- 原告
- 胡鴻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蔡佳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適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5 萬6664元(計算式:692765+0000000+251770+476377+121794+385665=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2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