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林裴玲 被 告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欽 訴訟代理人 戴勝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85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薪資81,879元、預告工資53,333元及保障年薪272,075 元等部分,共計407,287 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46 元(計算式:8,480 -407,287/772,850 ×8,480 ×1/ 2=6,246 ,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聲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74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