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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

原告
城市發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詩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
被告
山恭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暄
被告
賴南志
被告
鍾明平
被告
鍾明穎
被告
鍾明治
被告
吳郭秋卿
被告
陳林美津
被告
詹全忠
被告
詹智信
被告
詹全孝
被告
詹全仁
被告
林如峯
被告
林亨然
被告
連廖美玉
被告
顏彩雪
被告
柯雅慧
被告
林世雄
被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被告
陳林麗雲
被告
傅淑馨
被告
張智超
被告
張又仁
被告
游麗卿
被告
盧月鳳
被告
郭柏賢
被告
曹雅俐
被告
李光治
被告
王莊阿粉
被告
龍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被告
詹麗華

      張正宗

      陳柏亨

      杜詠菁

      邱莊若玲

      賴京生

      張宗正

      王景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計算式:142,000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037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76.07《土地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80,1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037-2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2《土地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2,332,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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