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
- 原告
- 城市發展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丕詩
- 訴訟代理人
- 謝憲愷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孟洵律師
- 被告
- 山恭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丕暄
- 被告
- 賴南志
- 被告
- 鍾明平
- 被告
- 鍾明穎
- 被告
- 鍾明治
- 被告
- 吳郭秋卿
- 被告
- 陳林美津
- 被告
- 詹全忠
- 被告
- 詹智信
- 被告
- 詹全孝
- 被告
- 詹全仁
- 被告
- 林如峯
- 被告
- 林亨然
- 被告
- 連廖美玉
- 被告
- 顏彩雪
- 被告
- 柯雅慧
- 被告
- 林世雄
- 被告
-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清櫆
- 被告
- 陳林麗雲
- 被告
- 傅淑馨
- 被告
- 張智超
- 被告
- 張又仁
- 被告
- 游麗卿
- 被告
- 盧月鳳
- 被告
- 郭柏賢
- 被告
- 曹雅俐
- 被告
- 李光治
- 被告
- 王莊阿粉
- 被告
- 龍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顏智美
- 被告
- 詹麗華
張正宗
陳柏亨
杜詠菁
邱莊若玲
賴京生
張宗正
王景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計算式:142,000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037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76.07《土地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80,1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037-2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2《土地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2,332,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