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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楊忠霖

  • 原告
    楊秋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楊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宇有限公司、蕭世雄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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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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