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隆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明 被 告 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346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