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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林子文璇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林子文 被   告 璇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原告依本件委任關係,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乃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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