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朱興德即奕發企業社 被 告 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佑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