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朱興德即奕發企業社
- 被告
- 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佑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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