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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即同)124 萬8351元(計算式:美金4 萬2306.94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2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 :29.507=124 萬83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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