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即同)124 萬8351元(計算式:美金4 萬2306.94 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2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 率1 :29.507=124 萬83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