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科比邑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高瑞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