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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告
科比邑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高瑞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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