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索尼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 元(計算式:1,000 +3,000 =4,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