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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告
蘇登山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告
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菊
被告
蘇信銘即蘇勝明

      蘇勝良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玖萬玖仟零伍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原告主張在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分配之本院96年執字第
 9498號分配表表1,所增加受分配之金額:
 【執行費】(133,333-16,000)+ 【借款】(3,464,409-726,
 539 )=2,855,203元
㈡原告主張在定於107 年2 月27日分配之本院96年執字第9498號
 分配表表2,所增加受分配之金額:
 【執行費】(66,667-8,000)+ 【表1 分配不足】(2,206,64
 5-568,565)=1,696,747 元
㈢原告主張在定於107 年2 月27日分配之本院96年執字第9498號
 之1分配表,所增加受分配之金額:
 【借款】5,040,219-993,114=4,047,105元
㈣總計:
 2,855,203+1,696,747 +4,047,105=8,599,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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