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翰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集熙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40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