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 原告
- 正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德安
- 原告
- 葉榮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文心律師
- 被告
- 張哲夫即張哲夫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