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正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德安 原 告 葉榮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被 告 張哲夫即張哲夫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