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林逸勇、王基安
- 原告邊地微光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光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邊地微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勇 被 告 光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1,6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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