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 原告
- 邊地微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逸勇
- 被告
- 光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1,6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1,6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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