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陸佰零捌萬貳仟叁佰貳拾貳元肆角,折合新臺幣壹億柒仟捌佰伍拾貳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計算式:美金6,082,322.4 元×29.352 (即原告於民國 107 年3月16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新臺幣 178,528,3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