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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 原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陸佰零捌萬貳仟叁佰貳拾貳元肆角,折合新臺幣壹億柒仟捌佰伍拾貳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計算式:美金6,082,322.4 元×29.352 (即原告於民國 107 年3月16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新臺幣 178,528,3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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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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