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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陳榮華

  • 原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伍佰柒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叁元(計算式:3,416,999+2,362,664= 5,779,6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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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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