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伍佰柒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叁元(計算式:3,416,999+2,362,664= 5,779,6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