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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給付租賃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原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伍佰柒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叁元(計算式:3,416,999+2,362,664=5,779,6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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