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霜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維公司)、張家榮、張偉群(下合稱京維公司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經京維公司等3 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