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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江庭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學志、祈冠環淨有限公司、謝乾德、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黃美玲、旺族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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