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原 告 江庭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學志、祈冠環淨有限公司、謝乾德、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黃美玲、旺族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