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江庭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學志、祈冠環淨有限公司、謝乾德、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黃美玲、旺族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學志、祈冠環淨有限公司、謝乾德、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黃美玲、旺族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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