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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告
積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繼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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