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積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繼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