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辰星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