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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 原告
    楊雅婷
  • 被告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壹拾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尚應補繳壹拾萬柒仟零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新臺幣)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自坐落臺北市○○區○○路000 號1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出,參以系爭建物於原告起 訴之107年間,其課稅現值為460,440元(見本院卷第73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0,44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請求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1,054,369元【計算式:(11,200元×307.69平方公尺)+(5,824元×1,306.36平 方公尺)=11,054,369元,元以下4捨5入】(見本院卷第23 -25頁)。 三、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代墊之電費、水費、違建拆遷費共594,443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94,443元。四、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總計:12,109,252元(計算式:460,440元+11,054,369元+594,443元=12,109,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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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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