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 原告
- 陳逸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揚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揚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