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陳逸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揚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揚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