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ATMEL GLOBAL SALES LTD、JIMMY SONG KOKLING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ATMEL GLOBAL SALES LTD 法定代理人 JIMMY SONG KOKLING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葉文祥律師 徐瑩書律師 被 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504,970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3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352元折算,計算式:美金391,965.45元×29.352=新臺幣11,504,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2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2,7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