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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告
ATMEL GLOBAL SALES LTD
法定代理人
JIMMY SONG KOKLING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瑩書律師
被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504,970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3 月20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352元折算,計算式:美金391,

965.45元×29.352=新臺幣11,504,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2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2,7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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