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祥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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