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余銘勳即大山工程行 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601 元,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4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建宇